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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粤环发[2010]75号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复函的通知》(粤府函[2010]125号)有关要求,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将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料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国Ⅳ)排放控制要求。
二、2010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过渡期,过渡期间车辆销售、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有标准执行。汽车销售商要做好过渡期内车辆切换,且应当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
三、自2010年9月1日起,对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销售和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GB18352.3-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四、在已经全面供应符合广东省地方地方标准《车用柴油》(DB44/695-2009)油品的珠江三角洲城市,自全面供油之日起,销售和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GB18352.3-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实施安装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载诊断系统(OBD)要求;自新要求开始实施时起,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五、自新要求开始实施时起,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六、达到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可登录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www.gdepb.gov.cn)查询。
七、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销售的车用成品油,应当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车用汽油》(DB44/694-2009)和《车用柴油》(DB44/695-2009)的规定,以适应实施新排放标准的实际需要。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